未经同意,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违法
微信小程序运营方获取消费者线下购物信息被起诉
未经同意,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违法
记者 魏哲哲
不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则无法继续使用APP,扫码付款个人信息却被共享至线上小程序……近年来,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,消费者更加便捷的同时,也产生了新的“堵点”。这类生活中常见的小事,折射的是消费选择权、知情权,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层面的法律问题。
消费者马先生购物时,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形。他在扫描商品条形码形成订单后自主结账,使用微信扫码后跳转至微信小程序,小程序随即显示该笔交易的交易店面、时间、商品名称等信息,点击“立即支付”后付款成功。马先生认为,微信小程序的运营方非法获取自己线下购物信息,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,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。而运营方辩称,其获取原告订单交易信息是基于原告的授权,而非违法取得,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。
法院审理认为,马先生购买商品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店面、付款价格等,是其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,属于个人信息。
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,个人信息处理者取得个人的同意,或为订立、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,方可处理个人信息。“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在《用户服务协议》《隐私政策》中均未明示涉案小程序将获取消费者的线下交易订单信息,且线下交易时也未向消费者告知并取得同意。”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介绍。
王红霞说,此外,马先生在线下店铺购买商品,交易相对方并非被告,且商店线下展示的二维码仅有“扫一扫支付”字样,对于消费者而言,该二维码仅具有支付功能,扫描该二维码致使小程序获取线下交易记录并非必要,不属于“为订立、履行合同所必需”。因此,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获取原告的线下交易记录的行为,未经原告同意,也非订立、履行合同所必需,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马先生书面赔礼道歉。
据介绍,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,所涉行业领域较为广泛。除社交、电商、金融等互联网企业外,另有部分案件的被告为物业公司、房屋中介等服务行业主体。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,广大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,个人信息“非必要不提供”。同时,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能力,在注册软件、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,熟练掌握手机及应用程序相关的隐私设置、访问权限设置等操作方法,避免个人信息被他人违法获取。当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时,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,通过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行使查阅复制等权利、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、提起诉讼等方式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
- 10-21 中国的北斗 世界的北斗
- 10-21 加强权益保障帮老年人跨越“数字鸿沟”
- 10-21 数字经济如何赋能产业创新
- 10-20 用人工智能打开文旅新空间
- 10-20 让AI学会“安全遗忘
- 10-19 畅通“政校企”,打好AI素养培育组合拳
- 10-19 中国移动杨杰:把握数智时代机遇 合创AI+时代
- 10-19 中国移动发布无障碍通信解决方案 助力听障人
- 09-12 机器人又学了哪些新本领
- 09-12 从“四大演化”到“四深探索”:解码地球46亿


阅读排行
推荐教程
- 01-04网狐钻石系列前台控制权限数据库脚本
- 12-15秋冬季五大高发眼病,不得不防
- 07-25看完这篇科学防晒攻略 ,美美过夏天!
- 07-25让大漠戈壁变身绿电“蓝海”——新疆全力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
- 07-25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上海发布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
- 07-25【光明时评】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正当其时
- 07-25高温下,户外劳动者应谨防热射病
- 01-24 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亟需回归行业价值本质
- 01-24 莫让互联网企业沦为“腐败洼地”
- 01-07创胜系列数据库添加子游戏脚本
厦门资源信息网


